商标转让遭遇撤三受让人可能钱标两空
商标转让期间有很多潜在风险,而商标撤三属于比较容易被忽视的一种。如果在转让公告发出之后商标被提出撤三申请,受让人无法提供有效的商标使用证明,则很可能失去受让所得的商标专有权。
常看商标圈推文的朋友可能不陌生,商标撤三,是指商标因连续三年不使用而被撤销的情况,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均可向商标局递交撤销申请。商标权人需要在两个月内向国家商标局提供直接的商标使用证据。
在商标转让交易中,如果受让的商标存在连续三年不使用的情况,很有可能被竞争同行递交撤三申请而撤销该商标。
根据《商标法》第42条规定“……转让注册商标经核准后,予以公告。受让人自公告之日起享有商标专用权。”故受让人从商标转让公告之日起享有该商标的专有权。倘若商标转让公告期间,收到撤三举证通知书。(撤三的期限刚好早于受让人实际获得商标权之日。)换句话说,受让人需要提供商标使用证据,否则商标权将被撤销。
但是,在这段时间里受让人还未取得商标专用权,当然无法提供使用证明。这种情况下,受让人却要承担商标被撤销的后果。新买的商标刚获取专有权就被撤销了,受让人实在是太冤了。
在此,商标圈建议:在商标转让时,对于注册时间超过三年的商标,一定要仔细了解商标过往三年是否投入使用,最好在交易时一并交付商标近三年的使用证据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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